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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要依法运用好"两次拘留"

烟语法萌 2019-05-15


创新执行模式确保实现预期


作者:张书勤|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2019年02月28日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机制,全力打响破解执行难攻坚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创新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模式,坚持做到“以打促执”。


一是依法运用“两次拘留”,依法律规定,首先按不申报财产,依法律规定可以拘留15天。期满后不履行再按拒不履行裁判文书再次对其拘留15天,这样做不但可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也为在第二个15日移交公安公诉或自诉打击拒执赢得了必备的条件。


二是细化“有能力执行”的标准,实现定罪量刑的具体化。


三是公诉与自诉相结合。对被执行人举家外迁或长期外出打工逃避执行的,以自诉案件进行立案,构成犯罪要件的,由法院决定逮捕,移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创新诉讼保全模式,提前锁定被执行人财产。出台《诉前、诉讼保全工作暂行规定》,改变诉讼保全由民事审判庭实施的传统做法,明确将诉讼保全裁定的下发与实施全部移交执行局负责办理,将保全时间前移,实行诉前查询、有财产即可保全。引导原告在立案时即填写保全申请书,由立案庭将符合条件的新立民事案件全部移交执行局保全组,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告的财产状况,发现财产线索立即下发保全裁定,交执行实施组迅速保全。通过创新诉讼保全模式,案件质效呈现出保全率高、调解撤诉率高、自动履行率高、执行结案率高的可喜情形。


    

创新执行悬赏保险模式,巧借外力促执行。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创新悬赏保险机制,引入商业手段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引导申请执行人自愿在保险公司购买300元的找人险、最高5000元的找物险,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网络、报刊、微信小程序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执行悬赏的有效期为二年,凡举报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3000元的“找人险”奖励和最高5万元的“找物险”奖励。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宣传报道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时,一律不公开举报人个人身份信息。

    

创新“执行小微程序”,实现执行的信息化管理。开发名为“阳光执行”微信程序,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一是模块多、功能全,便于执行运用。该微信程序内容全面,包括案件查询、节点查询、失信曝光、执行悬赏、司法拍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执行动态、执行法规等15个功能模块,涵盖了执行案件的全过程,实现了与内网执行流程系统的全面对接。


二是相互监督、阳光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注执行的进度,被执行人关注下一步的行动,执行法官不敢也不能消极执行、选择执行、超期执行、乱执行,一切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是便于“在线指挥、立体作战”。该程序功能多样,其中的“执行悬赏”模块可以随时随地看到被执行人的信息及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只需通过手机编辑信息,微信程序会在第一时间反馈到后台并提醒管理员,管理员会及时通知执行实施团队实施抓捕;“司法拍卖”模块直接连接着网拍的网址,竞买人在手机上就可以参与竞拍,在线支付司法拍卖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四是便于院领导适时监督管理、快速决策。通过微信程序中的“执行质效”模块,院领导可以随时通过登录微信小程序快速获取每位办案人员的执行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现了对执行工作全流程监督管理。执行微信小程序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为执行信息化建设探索了一条有效模式。



法院连续拘留违法?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2、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3、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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